停留簽證申請及延長
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
【以下說明節錄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籍人士來台研習中文申請停留簽證手續說明」項下
「停留簽證(擬在中華民國境內作180天以下停留之外籍人士)」內「 研習─中文」(簽證註記代碼FR)】
應繳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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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及前次來台簽證。 |
4.教育部認可之大學附設國語文中心或機構核發之入學許可正本及影本 | |
5.研習計畫書正本及影本 | 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及研習計畫 |
6.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 |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申請程序
來台研習中文之外籍人士一律持上列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注意事項
備註: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停留簽證延長申請
【以下說明節錄自內政部出入國及移民署「外僑停留延期申請須知」】
● 申請程序:
持60天以上之停留簽證入境,且未加蓋不准延期,有事由需繼續停留者,於停留期限屆滿前15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應備文件:
- 內政部「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份
- 個人護照正本
- 本中心之註冊證明
- 課堂出席紀錄表
● 辦理地點:
台北市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地圖)。
● 注意事項:
- 委託他人代辦者,應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或另附委託書。
- 停留期間,均自入境翌日起算。
- 持落地簽證或以免簽證方式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 每次延期期限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日期之期限。總累計停留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或180日。
- 超過6個月或180日,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重大事故需延期停留者,應向停留地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事先提出申請
備註:上述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